记者12月31日从黔东南州检察院获悉,药品销售人员安兴权因行贿黔东南州中医院原院长罗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行贿的金额是19.9万元。
药品销售人员安兴权 据了解,安兴权是一名药品销售人员,其在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期间,为了让自己的中药饮片在黔东南州中医院畅通销售,安兴权将销售结款金额的5%作为回扣送给黔东南州中医院原院长罗洪。此外,2003年7月至2013年11月期间,他又提升了回扣标准,即将销售结款金额的10%送给罗洪,前后共计19.9万元。
另悉,安兴权的行贿对象,黔东南州中医院原院长罗洪受贿144万,已于此前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他受贿的方法比较特别,即与行贿人各自驾车,见面后车辆并在一处,行贿人将之前准备好的现金从车窗丢入罗洪的车内,彼此之间在此刻都不说话,可谓“无声胜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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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贵州都市报报道(2015年2月9日)近日,黔东南“两会”在凯里召开,在黔东南州检察院检察长宣读的检察工作报告上,原黔东南州中医院院长罗洪作为腐败分子典型出现在了报告中。日前,黔东南州法院就罗洪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罗洪受贿144.5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罗洪【资料图片】
向工程老板索贿20万元
罗洪出生于1961年1月1日,湖南省武冈县人,大学本科学历,捕前任黔东南州中医医院院长,因涉嫌受贿罪,2014年4月30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查明,罗洪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老板张某某人民币30万元,还主动向其索贿人民币20万元。
2006年,张某某为了取得黔东南州中医医院住院部综合楼建设项目,通过黔东南州发改委副主任张某某(主持工作)向罗洪打招呼,罗洪同意将该项目拿给张某某的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008年四五月间的一天,张某某将事先用布袋装好的人民币30万元在黔东南州医院后门送给罗洪。
2009年4月24日,即罗洪签字同意拨付600万元工程款的当天,罗洪在与张某某吃饭时,要求张某某再送钱给自己,后张某某用纸袋装好20万元人民币在大地春城路边送给罗洪。
就此,张某某在法庭有详细的供述。他说:2009年4月,他和罗洪一起吃饭,当时罗洪就说:“你搞得太少了,再搞点来,你最起码要拿这个数,说话间,罗洪就伸出了五个手指头来。”
张某某当场表态说:“那就再搞个一二十万给你”。罗洪说“好”! 显得很满意。
几天后,张某某拿了20万元放在茅台酒的纸袋子里,然后就给罗洪打电话,约他在凯里大地春城附近见面。见面之后,两人的车并排在一起,张某某就将事先装好的20万元直接从罗洪的车窗丢到他的副驾驶座位上。
据了解,在法庭上,罗洪及其辩护人认为索贿的指控不能成立,但法院经查认定,虽然张某某与罗洪就此问题的供述在表述上不尽相同,但都表达了罗洪有要求张某某送钱的意思。事后张某某也按罗洪的意思送了20万元。由此可见,罗洪收受张某某20万元的行为系索贿。
收受空调工程公司38万元
罗洪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贵州瑞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人民币38万元。
2008年,高某某为承接黔东南州中医医院中央空调、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向罗洪承诺按5%的比例返给罗洪好处费,后高某某采取挂靠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与贵州升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的方式中标取得上述两个工程。
之后,他按承诺的比例,前后送给罗洪人民币38万元。
收受药品回扣20.56万元
除了收受建筑商、材料商的贿赂款,罗洪还收受医药代理商安某某(另案处理)销售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20.56万元。
2002年11月—2013年11月,罗洪任黔东南州中医医院副院长(主持工作)、院长期间,安某某为了增加其药品销售业务量和及时得到药款,2003年3月前,安某某按照医院拨付的药品款项,以5%的比例回扣给罗洪,2003年3月,安某某在罗洪办公室许诺今后按照医院拨付药款10%的比例给罗洪回扣,罗洪予以默认。在此期间,安某某先后以贵州东南药业有限公司和贵州一致药业有限公司名义多次在罗洪办公室送给其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20.56万元。
法院认定罗洪受贿的犯罪事实总计有七项,总计金额达到了144.56万元。除了前述,法院还查明了以下受贿事实:收受医药代理商高某(另案处理)销售药品回扣人民币共计16万元;收受深圳市明大医疗设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田某安排公司业务员王某送的人民币10万元;收受医疗器械销售商梅某某人民币8万元和收受龙某某人民币2万元。
辩称有自首行为被驳回
罗洪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有自首行为且系初犯,法院对此均不认可。
法院查明,罗洪向州纪委交代收受张某某贿赂的事实是在州纪委已经掌握其受贿问题之后,虽然其还主动交代纪委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但他交代的罪行与办案机关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此外,法院还认为,2002年至2014年,罗洪多次收受张某某等7人贿赂人民币144.56万元,其中索贿人民币20万元,其受贿数额巨大,且时间长,次数多,其行为不属于初犯。
黔东南州中级法院认为,罗洪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鉴于他在侦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94.56万元受贿事实,案发后在家属的配合下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等从轻处罚情节。
据此,法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罗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受贿所得赃款144.5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罗洪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罗洪出生于1961年1月1日,湖南省武冈县人,大学本科学历,捕前任黔东南州中医医院院长,因涉嫌受贿罪,2014年4月30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 (罗茜 来源:凯里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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