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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黔东南的车主看过来!关于机动车“黄绿标”,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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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8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悉,黔东南州环保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省环保厅、公安厅、质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今年起,黔东南州将停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黄绿标”),但这并不意味着取消车辆尾气的检测,相反,尾气检测成了车辆年检的一个前置条件。


  根据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从今以后,安检合格标志将代替原来的黄绿标,作为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否合格的标志。



  “2016年12月19日,州环保局、州交警支队将停发‘绿标’相关文件转发至各县(市)环保局、车管所及检测机构,12月31日前,各县(市)已逐步按文件要求执行到位。2017年1月4日,州环保局致函州交警支队,对2016年12月19日以后注册的新车或上线检测的新、旧车辆,以是否取得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作为车辆排放检验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据;其余车辆按照原规定,仍以环保合格标志或车辆排放检验检测报告为判定依据,直至该车辆重新上线检测。”州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不再单独发放环保标志,而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作为车辆安检的前置条件,将大幅度提高机动车排放检验上线检测率,加强了对高排放车辆的环保达标监管,加快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对进一步改善我州空气质量起到基础性的作用。



环保部门还就车主们比较关心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新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规定与原来的有什么最主要的区别?

  答:对于广大车主而言最主要的变化在于车辆排放检验的流程和判定依据的变化。
  1.新规定实施之前,车辆的尾气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是分开的。车辆排放检验合格的,由当地环保部门及辖区内的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核发环保标志;新规实施后,文件规定“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车辆方可进行安检”,将车辆尾气排放检验作为安检的前置条件。
  2.新规定实施前,是根据车辆的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及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来分别判定车辆的尾检和安检是否合格;新规定实施后,文件要求“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能取得安检合格标志,就意味着尾气排放已通过检测并达标。




会不会存在车辆尾气排放和安全技术检验的周期不一致的问题?
  答:根据文件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对于新注册的车辆,属于需要开展安全技术检验类别的,先要开展尾气排放检验;如属于不需开展安全技术检验类别的,亦不需要进行尾气排放检验。




黔东南州以外异地车辆如何开展尾气排放检验?

  答:根据文件规定,“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不得以城区、郊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在已实现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联网的省份,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黄标车除外)。”由于我省还未实现三级联网,所以,省外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需持有机动车注册所在地环保部门开具的排放检验委托书或者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开具的安检委托书。



是否必须要在一家检测机构完成尾检和安检,检测费用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文件规定“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 ,并在收费凭证上分别注明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收费金额”,车主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检测机构进行尾检或安检,并没有要求“必须在一家全部完成”。



如果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不合格,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中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第五十五条中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来源:黔东南微报  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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