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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一起生活40年未领结婚证,能起诉“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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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某(男)和李某(女)均生于1954年,二人年轻时经人介绍认识,于1976年依农村习俗办酒举行了婚礼。几十年间二人虽然一直没有补办结婚证,但双方感情很好,共同生活至今,并育有3个子女。

2013年,由于王某在外收烤烟常不能回家,导致双方因缺少沟通对彼此产生疑心,二人常发生争吵辱骂,夫妻关系逐渐恶化。今年,王某因不能再忍受李某对自己的辱骂,起诉至施秉县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自己与李某离婚。法院考虑到二人在一起生活近40年,感情基础牢固,且其子女都已成家,孙儿都已经上学,遂多次组织双方并邀请家属来做调解工作,但均无效果,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法律解析】施秉县法院法官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于1976年依农村习俗结婚,虽未按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其二人关系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经法院多次调解仍不能和好,也不能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由于事实婚姻不得判决不准离婚,法院遂做出了判决离婚的结果。
(江绍杰   来源 :黔东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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