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下午,刘某某与张某、赵某等人一起在一家养殖中华鲟的饭店吃饭,之后刘某某因醉酒被张某、赵某送到某酒店6020房间休息,3月2日凌晨5时许,张某、赵某发现刘某某身体出现异常且昏迷不醒,遂打110报警,民警和医生赶到现场进行抢救,经半个小时的抢救,刘某某已无生命特征,医生宣布已经死亡,经凯里市公安局刑侦技术人员及法医到现场经初步勘查,死因系醉酒窒息死亡。
事发后,凯里市大十字街道政法委书记舒飞组织综治办、司法所、广场路派出所、市府社区等部门迅速介入了解案情,对死者家属进行思想疏导、劝解工作,并立即组织当事人双方(死者家属和与死者生前一起吃饭的张某、赵某等人)到大十字街道温馨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刘某某妻子于某难以接受现实,情绪激动,她一再强调刘某某的死亡是由与张某、赵某等人喝酒引发的,要求张某、赵某等人赔偿。张某、赵某等人认为死者刘某某已经50岁,存在一定突发死亡的原因,席间并且没有劝酒的行为,只愿意进行人道主义赔偿。双方围绕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院治疗费等费用赔偿金额发生争议,调解过程无法顺利进行。调解员耐心对双方当事人开解劝导、政策沟通:一方面安抚死者家属情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死者刘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危害性,对自己酒后猝死的结果,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对一起聚众饮酒者进行法律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劝酒”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张某、赵某倒酒、劝酒行为与刘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就死者死亡后产生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医疗费等等达成一次性赔偿,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张某、赵某现场履行全部赔偿金。为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街道综治办、司法所带领双方当事人到凯里市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法院依照程序办理了民事裁定书。
纠纷案情警示:随着人们的频繁交往,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除了饮酒人自己需承担主要责任,如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是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对他人强迫性劝酒的;二是饮酒人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同席人未加以劝阻的;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导致意外事故的。因此,弘扬酒文化,每一个公民都应自觉做到:文明饮酒不劝酒,节制为德保健康。 (杨雪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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