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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霸道邻居圈占土地 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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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互相照应、彼此谦让。然而,天柱县白市镇窑上村的舒某两兄弟,趁邻居龙某外出,将其承包地改成院坝供自己使用。8月2日上午,天柱县法院出动20名执行员与法警,强制执行了龙某申请执行舒某、舒某某排除妨碍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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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案情

为增强执行透明度,推行“阳光执行”,天柱县法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土部门工作人员、村干现场监督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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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

据悉,2015年,舒某、舒某某趁邻居龙某不在家之机,在位于自家门前属于邻居龙某的0.15亩承包地上打水泥地坪,改成院坝和道路,方便自己使用。2016年,龙某将舒某两兄弟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土地原状。

搜狗截图17年08月03日1650_25.png

执行中

判决生效后,舒某两兄弟拒不履行义务。为此,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法院执行人员先后多次到舒某两兄弟家里,劝其自动履行,不伤邻里和气,均遭到拒绝。

搜狗截图17年08月03日1650_26.png

执行后

在执行现场,工作人员拉上警戒线,法警等在外围站岗,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指挥长一声令下,工人们拿起铁锹、镐头等开始拆除水泥地坪,大约三个小时工夫,土地恢复原状,案件顺利执结。(天柱县法院  杨秀华)

【听法官说】

俗话说,“和得邻居好,胜过穿皮袄”,“邻里亲,赛黄金”,而“六尺巷”、“罗威饲犊”等故事更传为美谈。邻里关系不仅有道德的约束,更有法律的强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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