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晚上,黔东南州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民警在辖区黄平北收费站(小地名:罗朗)开展违法行为查处统一行动。21时30分许,一辆贵J号牌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缓缓驶出收费站,高速二大队执勤民警立即打手势指挥起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检查中,民警发现该车驾驶员田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便叫其下车接受处罚。在对田某的驾驶证进行查询时,民警发现田某驾驶证在2015年已被注销,其驾驶机动车行为等同于无证驾驶。
交警提示:无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的,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及行政拘留3至15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
相关链接 驾驶证被注销事项: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死亡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检查结果的; (七)具有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其中第四条: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的规定包含毒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请时,会核查申请人是否有吸毒行为记录,审查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对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以及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等情形的,将不予受理。 同时,申请人在申请驾驶证时,应当如实申告是否具有以上不准申请的情形,并对申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涉毒驾驶人在两种情况下会被注销驾驶证: 一是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是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的。驾驶人因涉毒被注销驾驶证后, 三年内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已满三年的,可以重新申请驾驶证。报考时必须提交三年内没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证明。这个证明需要到当地的派出所、村委会 居委会开。 (廖忠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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