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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从江县六人一起去游泳,一人溺亡,其余五个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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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9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身不在成年人的监护下结伴去游泳,就是不对的,不过说正经的,大家一        起去的,其他五个人有责任吗?
3月6日,黔东南州从江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6人相约去水库游泳,结果有1人溺水死亡的纠纷案,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

去年10月2日下午,杨某与同学杨某锋、陆某乐、杨某林、吴某辉、梁某冰(均为未成年中学生)结伴到贵州天下晶石科技有限公司的蓄水池游泳,期间,杨某因不会游泳而溺水身亡。
几位同伴见杨某溺水,没有迅速、主动地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和拨打急救电话,出事后也没将杨某溺水的情况及时告诉杨某家长,致使杨某因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身亡。

事后,杨某的父母起诉至从江县法院,要求贵州天下晶石科技有限公司、杨某锋等5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余万元。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杨某的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贵州天下晶石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之职,在蓄水池出入口未安排人员把守以及放置提示标牌,在蓄水池周边未放置警示标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杨某锋等5人作为杨某的同伴,在杨某处于危急时刻,未能及时救助或报警、也未通知其家属,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杨某锋等5人均未成年,其责任应由法定代理人承担。

承办法官通过向原被告双方认真分析相关法律责任,深入解读相关法律知识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贵州天下晶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78800元;杨某锋等5人的家属分别一次性补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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