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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贵州: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生条例超生不再要求开除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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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7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论坛新闻发布 于 2018-4-7 10:50 编辑


日前,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据悉,随着人口形势的变化和生育政策的调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个别条款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和需要,且与上位法冲突,所以对《条例》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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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size=15.5556px]1、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5%加发退休补贴,但加发后的计发比例不得超过100%,退休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企业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5%加发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size=15.5556px]2、删除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size=15.5556px]3、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调整作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前款规定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size=15.5556px]《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条文对照表

原条文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是农村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修改后条文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农村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规定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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