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再生育审批办事流程
增加10天婚假
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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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贵州省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结合近年来贵州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中的有关问题,对奖励扶助、技术服务等问题提出了以下新意见:
全面两孩政策定义及再生育情形问题 (一)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夫妻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的第二个子女都属于符合政策生育。
(二)按照《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4.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证办理问题 (一)实行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应凭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
对怀孕前和怀孕期间未登记领取服务证生育的公民,应在生育后进行登记。
(二)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社区)提交申请,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合法收养证明。
材料审核,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到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计划生育证》。优化再生育审批办事流程,全面公开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开展网上办理和一站式服务。
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在核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同时,对再生育夫妻所持《计划生育证》签章并注明子女出生日期。
奖励扶助政策衔接问题 (一)《条例》修订公布实施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条例》修订公布实施后,全省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再退还。
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违反《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再退还。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依法登记结婚的或者符合政策生育的,可享受上述延长的假期。 加强依法管理的问题 (一)坚持避孕为主。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或者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应当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条例》和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的维持不变。
(三)严肃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问题 (一)加强妇幼保健工作。
扩充医院产科儿科规模和医护队伍,切实解决产科和儿科医护人员和服务能力短缺问题,有效应对服务资源紧张状况,防止出现“一床难求”、 “一号难求”等现象。
强化风险管理,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和机制,加快建立区域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加强妊娠风险评估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健全会诊、转诊救治机制,加强专业人员培训。
提供便民服务,推行“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逐步开展预约诊疗、便民门诊、远程会诊等服务。
(二)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对持服务证和《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办理领取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服务事项。
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力度。为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的计划生育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来源:健康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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