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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兜底保障政策 ❤ 一、申请条件 具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以户(共同生活成员)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 凯里市当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线以下(2019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线为4140元/人/年)。
❤ 二、申请人家庭人口统计 以该户共同生活成员来核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不单指户籍上的人口)。
❤ 三、申请程序(“三环节十步骤”) 名词解释:“三环节十步骤”——申请核评、审核、审批三环节,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镇(街道)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市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十步骤。 具体流程如下 1、村(社区)级:负责落实第一环节申请核评,共4个步骤即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一榜公示的主要内容:户主姓名、家庭户籍人口数、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低保口径年人均纯收入、建议增发补助金人数、是否符合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条件)。
2、镇(街道)级:负责落实第二环节审核,共3个步骤即经办机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二榜公示(二榜公示的主要内容:户主姓名、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低保口径年人均纯收入、拟发放基本保障金(月人均)、拟增发补助金人数、拟增发补助金金额(月)、是否符合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条件)。
3、市民政部门:负责落实第三环节审批,共3个步骤即市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三榜公示的主要内容:户主姓名、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低保口径年人均纯收入、拟保障人数、月人均基本保障金、符合增发补助金人数、月增发补助金金额、家庭月发放低保金总额、符合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人数、核定家庭享受粮食救助档次、核定家庭全年发放粮食总量)、待遇批准。 ❤ 四、民主评议 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数量不得少于20人,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参加;评议会议必须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镇(街道)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会议必须遵循宣讲政策、情况介绍、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程序。
❤ 五、家庭收入(低保口径)统计 (一)总收入 1、工资性收入:包含公益性岗位、本地或外出打工等获得的收入,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等就业成本。
2、家庭经营收入:包含农业收入、林业收入、牧业收入、渔业收入、第三产业经营收入。
3、转移性收入:包含①社会救助、优抚补助金、救助保障医疗费、国家惠农补贴、政策性奖励收入(80岁及以上高龄补贴、低保、优抚金、重度残疾护理、医疗救助、计生奖扶等)②家庭非共同生活成员寄回和带回、离退休养老金、赡(扶、抚)养费、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转移性收入。 备注:其中①项是不作为低保口径的家庭收入来统计的。
4、财产性收入:包含利息、股息、红利、资产出租、土地流转收入、投资收益等。 (二)生产费用支出 1、家庭经营费用:包含农业生产费用支出、林业费用支出、牧业费用支出、渔业费用支出、第三产业经营费用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
2、税费支出。 (三)家庭刚性支出 1、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大或慢性疾病刚性支出费用(重大或慢性疾病由医疗卫生部门认定的24种重大疾病和慢性病为准);
2、非义务教育阶段等个人承担刚性支出费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除外、生活费除外)。
❤ 六、家庭收入(低保口径)计算公式 1、家庭收入(低保口径)=(一)总收入-(二)生产费用支出-①社会救助、优抚补助金、救助保障医疗费、国家惠农补贴、政策性奖励收入-(三)家庭刚性支出
2、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保口径)=家庭收入(低保口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
最后,计算出的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保口径)在凯里市当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线以下(2019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线为4140元/人/年)可以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农村低保基本保障金,根据审批认定的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
2019年城乡低保增发对象、比例、金额 |
| | | | | 农 村 低 保 | 长期保障户(按户每人) | 30% | 104 | 102 | 持第二代残疾证的一、二级残疾人(本人) | 30% | 104 | 102 | 困境儿童(本人) | 30% | 104 | 102 | 重病人员(本人) | 20% | 69 | 68 | 三、四级残疾人(本人) |
| 50 | 50 | 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失独家庭(按户每人) | 10% | 35 | 34 | 单亲家庭(按户每人) | 10% | 35 | 34 | 60岁以上老人(本人) | 10% | 35 | 34 | 小学以上在校学生(本人) | 10% | 35 | 34 | 三、四级残疾人(本人) | 10% | 65 | 59 | 重病人员(本人) | 10% | 65 | 59 | 单亲家庭(按户每人) | 10% | 65 | 59 | 60岁以上老人(本人) | 10% | 65 | 59 | 小学以上在校学生(本人) | 10% | 65 | 59 |
1、长期保障户(家庭基本无收入)。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长期患大病(包括重度精神病)或重度残疾(一至二级)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其他成员年老(60周岁以上)或未成年(18周岁以下)的家庭;父死母改嫁或出走的困境儿童;已成年且单独立户,丧失劳动能力的单身重度残疾人(一至二级)。
2、重点保障户。丧偶、单亲,且子女未成年,本人因病或因残收入低,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家庭;家庭成员长期患大病(包括重度精神病)或重度残疾(一至二级)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非常困难、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家庭。
3、一般保障户。因家庭成员在读高中及以上学校、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劳动力较弱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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