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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黔东南一酒吧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继续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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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6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哄抬物价、违法销售防疫用品、违法销售食品的案件,现将第六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2月7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富合便利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1月21日购进2000只假冒“飘安”品牌的口罩,在贵阳北站附近销售。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将依法从严从重对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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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月8日,安顺市紫云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圣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开泰牌野菊花颗粒已过有效期,销售的阿莫西林颗粒及氨麻美敏片两种药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依据《药品管理法》《价格法》,将依法从严从重对其处罚。
微信图片_20200215232213.jpg

案例三
1月28日,黔东南州镇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镇远县青忆酒吧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违反暂时关停规定继续经营,且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变更许可登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已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案例四
1月27日,六盘水市盘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盘州翰林刘毅内科诊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1月22日以5元/只价格购进折叠式防颗粒物口罩1000只,以15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且销售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哄抬价格,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对其拟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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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场景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希望广大经营户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中,兼顾社会责任和企业利益,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省市场监管局正告价格违法者,疫情防控期间,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谁敢坐地起价、牟取不义之财,必遭重拳打击。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呼吁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发现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立即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
(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2频道官方微信《百姓关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贵州都市报、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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