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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天柱发布通告:今日起,禁止从事或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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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1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禁止从事或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通告​
广大人民群众:为全力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打击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营运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贵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社会防控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营运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当前形势,现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车辆指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取得营运资格或者超出许可运营范围,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机动车辆,含“微帮”及其他未取得营运资格的网约车等。二、禁止未取得营运资格的机动车辆从事载客营运,禁止伪造变造、冒用营运车辆的经营许可证、号牌、行驶证件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条件。三、县交通运输部门、交警部门将组织联合执法,并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车辆,对非法营运车辆,一律依法扣押或终止运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额内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公安部门将依据联合执法取证,取缔相关非法网约车运营平台(含微信群、QQ群),干部职工从事非法营运车辆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四、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造成疫情交叉感染经查实的按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五、对在执法检查中,妨碍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广大人民群众应拒乘非法营运车辆,切实维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县疫情防治的社会秩序。凡干部职工乘坐微帮等非法营运车辆的,将在全县进行通报,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营运车辆活动及线索,举报电话:公安局110,交通局0855—7522337,交警大队0855—752238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柱县公安局    天柱县交通运输局2020年3月20日
(来源:天柱县公安局 天柱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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