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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因征地补偿款纠纷,锦屏大同乡人民政府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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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6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我现在不同意了,我不签收调解书,那里是我开荒的田,补偿款只能我一个人享有,我不同意分给欧某兴。”

2017年,原告欧某兴与被告向某富就位于锦屏县大同乡古树冲亮马坡脚耕田0.4972亩,国家公路征收给付补偿款10517元发生纠纷,被告以争议的耕田是其开荒后耕种的,补偿款应归被告享有,原告以自己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中包括被征用与被告向某富发生争议的土地,补偿款自己也应享有,两人互不相让。在村、乡干多次调解下,双方仍没有达成协议。原告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与锦屏县大同乡人民政府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被撤销,原告向锦屏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并将锦屏县大同乡人民政府列为被告。

2020年4月10日,法官主持调解,经做近2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了被告退还原告2454元补偿款的调解协议并签字,谁知,在调解书送达时,被告向某富反悔并拒绝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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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3日,法官邀请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同调解,经法官释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应是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不属于民事调整的范围,已发放的补偿款,由被告大同乡人民政府可以起诉向某富不得利,还要经两个诉讼程序来解决;由于向某富拒收调解书后,双方均表示继续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接受邀请后,再次做原告欧某兴与被告向某富的思想工作,最后,欧某兴同意在原来的基础上让步1254元,被告当庭把自己领取的补偿款1200元退还给原告,尚未领取的补偿款2804元由原告自行领取。

无论是诉讼中还是诉讼前,锦屏法院始终将《锦屏县关于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实施方案》贯穿每一个案件中,原告欧某兴与被告向某富的纠纷,通过多元化解,长达4年之久的纠纷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锦屏县大同乡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说:“这个案件的化解,使我们可以从纠纷中解脱出来,把精力投入脱贫攻坚产业发展,非常感谢法院。”
(来源:锦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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