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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县人民法院 发布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台江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依法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积极推进“补植复绿”、“捕1放N”及公益诉讼工作,努力恢复生态环境,保护绿水青山。
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和评价指引功能,台江县人民法院现就二起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罪犯韦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4年,韦某某以25200元向他人购买了一幅山林,之后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在该山林中非法采伐马尾松236株,之后被台江县森林公安依法查获。经鉴定,韦某某采伐的马尾松236株,折合立木蓄积为64.4414立方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马尾松236株,立木蓄积达64.441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韦某某在涉案木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情况下,私自将已被扣押的木材部分用于修缮房屋,部分用于种植茯苓牟利,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滥伐林木罪是我县较为频发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涉案罪犯大多数系居住于偏远村寨的农民,他们依然秉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观念,为了修缮房屋或谋取经济利益,便无视森林法规,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最终被科以刑罚。该典型案例的发布,是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广而告之,告诫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切勿滥伐林木,若确有需要使用林木的,需向林业部门提交申请,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记载的内容采伐林木,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记载的数量、范围及树种采伐的,亦属于滥伐林木行为。
案例二:罪犯邰某某、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5日晚19时许,邰某某邀约吴某某一起去捕鱼,吴某某从家中拿了电鱼机出门,二人一起到巴拉河使用电鱼机进行捕鱼,二人捕鱼结束后,在返回路上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缴获电鱼机一台、塑料鱼篼一个、麦穗鱼6条(295.06克)、鳜鱼1条(172.52克)、黄颡鱼2条(206.43克)、草鱼1条(161.37克)、鲫鱼11条(551.54克)、大眼鳊43条(1373.23克)、白条鱼150条(903.21)克。
在本院审理期间,邰某某、吴某某在本院见证下,购买了20余斤鱼苗,到案发河段进行放生,以恢复生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邰某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邰某某、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邰某某、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恢复生态环境,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暴露了部分农村地区法律意识淡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观念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在法院的积极引导下,邰某某、吴某某自愿购买鱼苗,到案发河段进行放生,在放生时引来群众围观,法官借此机会“以案说法”,向围观群众宣传相关法律及政策,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 :台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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