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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顶风作案! 三穗一男子非法猎捕红腹锦鸡,获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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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1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6月10日,由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欧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三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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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2013年农历3月一天,被告欧某某在其家后山发现有金鸡捕食,遂用棕丝编织的猎套安到土边,捕得2只红腹锦鸡(1雌1雄),便拿到家中圈养。2015年农历4月,猎捕的红腹锦鸡繁殖出幼崽11只。期间,猎捕的红腹锦鸡死亡,7只繁育的红腹锦鸡被欧某某家饲养的狗咬死,剩余4只被圈养在其家院坝的简易棚内直至案发。
经鉴定,欧某某圈养的4只红腹锦鸡及其父本、母本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父本、母本每只价值5000元。该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影响了野生动物正常繁衍,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烂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消除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促进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教育警示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该院在依法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向法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非法猎捕致死的2只野生红腹锦鸡死亡所造成的损失1万元。
经法庭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欧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
检察官提醒
红腹锦鸡,又名金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还将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在此呼吁,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切勿为一己之私,采取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方式破坏野生生动物,否则触犯法律,悔之晚矣。
(樊必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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