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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黔东南这4家店铺受到卫生健康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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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8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锦屏县2020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公示(第七期)

填报单位:锦屏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填报时间:2020年8月26日
序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专业类别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文号
处罚日期
结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
1
顺鑫旅馆
龙东月
公共场所卫生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王名芳(姓名)等1 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锦卫健公罚字[2020]第029号
2020/08/19
2020/08/25
警告,罚款500元
2
魔发师理发店
龙勤荣
公共场所卫生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毛巾(填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具体名称),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锦卫健公罚字[2020]第028号
2020/08/13
2020/08/19
警告,罚款200元
3
世香旅社
谌贻豪
公共场所卫生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拖鞋(填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具体名称),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锦卫健公罚字[2020]第026号
2020/08/06
2020/08/11
警告,罚款100元
4
锦屏县港湾足浴
赵应珍
公共场所卫生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茶杯、拖鞋(填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具体名称),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锦卫健公罚字[2020]第027号
2020/08/07
2020/08/11
警告,罚款300元

(来源:锦屏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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