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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天柱一学生因课堂误会,造成同班同学右眼轻伤一级竟被拟作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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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9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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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检务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9日在该院听证室对一件故意伤害案拟作存疑不起诉进行听证,会议由该院副检察长吴经栋主持,邀请了县政法委、县法院、县公安局、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各方代表及被害人参加,听证会广泛听取了各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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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9年3月29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教室,因课堂误会与同班同学张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经检查,贵州省人民医院于2019年4月17日对张某某作出“右陈旧性眼外伤(角膜白斑、网脱)”诊断结论。2020年2月25日经贵州省天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致视力重度损害(4级盲目)属轻伤一级。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该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显示胡某某的击打行为与张某某的眼部受伤结果不具有唯一性,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拟对其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及拟对胡某某作存疑不起诉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即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拟对胡某某作存疑不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参会的各方代表围绕听证的焦点问题,从案件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提问,先后在会上发表了评议意见,一致认为:该案证据尚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作存疑不诉合法,并建议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同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会中,案件承办人及参会代表还对被害人进行了释法说理,有效地解答了被害人提出的疑问。


与会代表对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规范办案的同时,邀请社会各方代表对案件进行听证、主动接人民监督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


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审查,保证了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既宣传了法律政策,也促进了司法公开,进而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吴国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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