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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台江法院:不满物业服务可不交物业费?法院判决还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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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9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业主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故不交物业费是否合法?近日,台江法院处理了一起物业公司起诉业主交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据悉,2015年10月,台江某商业公司与欧某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欧某租赁商业街的门面经营饭店,租期5年,物业服务费每月1.2元/㎡,物业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合同签订后,该商业公司为欧某经营饭店的商业街提供了物业服务。自2019年4月起,欧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欧某称:“在欧某经营期间客人来饭店消费,商业公司对超过夜晚十二点出商业街的客人收取停车费,因对该行为不满意,于是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所以拒交物业费。”商业公司称:“车辆只要提供消费凭证一律免费放行。”

     2020年4月,经商业公司书面催交,欧某出具费用确认书,确认所欠物业费并承诺一个月内付清。后因商业公司多次催告欧某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公司与欧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商业公司已按约定提供管理服务,提供了主要物业管理服务后,欧某未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庭审中,欧某确认了物业费尚未缴纳,认可商业公司主张的具体金额,因此,商业公司要求欧某支付物业费9580元有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欧某提出在其经营期间客人来饭店消费,商业公司对超过夜晚十二点出商业街的客人收取停车费,于是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故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欧某向商业公司交纳物业费9580元。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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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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