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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法官成功讨回170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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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5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11日,黎平县人民法院水口人民法庭成功为10名农民工讨回了工资和讨薪时花费的路费共计17000元。

​2020年12月,承包人梁某某雇请石某贵等10名农民工抢修隧道,经过20多天三班倒抢修完工,经结算,梁某某应付工钱14640元,并约定10日内付清,但梁某某却违约,不接电话,10名农民工先后12次上门讨薪未果,便起诉到法院,水口人民法庭承办法官觉得案件不复杂,便在第一时间联系梁某某,通过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明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将会面临的法律后果,慑于法律的威严,梁某某幡然醒悟,对自己不支付工钱的行为深表歉意,承诺在10日内将工资支付给他们,并愿意另外承担多次讨薪的路费2000余元。6月11日,承办法官从水口法庭把钱送到岩洞镇铜关村10名农民工手上,矛盾纠纷终于化解在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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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现金的石某贵激动地说  "这辛苦钱的拿到真的来之不易,我们前后跑了不下10次,非常感谢法官帮助我们拿到辛苦钱!”

为了表示感谢,他们坚决要给黎平法院法官送上锦旗,承办法官委婉的拒绝了:“为你们解决困扰,是我们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石某贵还是激动的找出笔和纸写下“感谢黎平法院”六个字,并与承办法官合影,以表达谢意。

这沉甸甸的六个字使承办法官无法拒绝。(牛盛高 胡锐)

法官寄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黎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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