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 ,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因手法隐秘,环环相扣,很多组织中甚至有专业律师除谋划策,导致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害人求助无门,法院常常以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导致被害人倾家荡产。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使得套路贷刑事犯罪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 一、套路贷常见方式 1、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随后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比如借10万元,欠条写的却是20万元。此时骗子最常见的话术是“不会真让你还这么多,按期还就没事”,或者先让借款人现在空白借条上签字,后填入借款金额。 2、刻意制造逾期陷阱。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主动提醒借款人逾期,甚至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这些公司就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 3、层层“平账”。放贷人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比如,放贷人通过银行转账给借款人20万元,接着让借款人取出,然后拿走其中的10万元,最后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钱只有10万元,但是银行流水却显示有20万元进账。 4、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玩文字游戏制造各种陷阱,致使借款人违约,从而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甚至霸占房产。 5、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6、通过暴力手段,或者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索取非法债务。比如家门口泼油漆、撬借款人家里的门、一路尾随借款人等。借款人无法社交也没有生活,只能躲躲藏藏。不少人通过这些公司借款后,原本借款金额仅为10万、20万左右,最后都“滚雪球”滚成了3、4百万。
7、借款人无力还款时,被忽悠继续贷款,被迫抵押房产。 当事人还不上A公司的钱,对方就会假意帮助出主意:“要不你去B公司借款吧,先把这笔钱还上,这样你就有更长的时间筹钱了。” B公司:“你得抵押才能借钱给你。” 当事人:“我的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了。” B公司:“没关系,我们可以帮您解押。” 于是,当事人就陷入了借钱解押,又要借钱还贷的陷阱。 8、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的;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套路贷涉嫌诈骗犯罪的辩护思路 (一)性质之辩套路贷可能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诈骗等罪名,但前两个罪名相对容易识别,实践中认定的难点往往是诈骗罪。如果套路贷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即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继而处分自己财产,最后财产受损,犯罪分子非法获得财产。但实际上是否能符合以上条件,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应进行综合判断,不应一概而论。即使实施了本文开头的行为,也可能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这时被害人应首先选择民事救济,而不应该刑事报案,否则容易延误时机,刑事立案后被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导致资金被挥霍、转移。因套路贷典型地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因此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时,应根据证据和案件情况进行审慎判断,根据经验和法律规定作出对被害人或被告人最佳的处理建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度相似,在部分案件中进行无罪辩护具有很大的成功可能性。无罪辩护可以从“破”和“立”两个角度总结辩护思路。所谓“破”,是指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套路贷”式犯罪。所谓“立”,是论证被告人与借款人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破”的目的是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证伪,“立”的目的是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证成。“破”“立”之间,相辅相成,恰似一枚硬币的两面。 就“破”而言,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揭示被告人存在积极履约行为、借款人存在恶意违约行为,或者被告人未实施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行为等,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被告人放贷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也可以通过揭示被告人不存在步步为营的“套路”证明行为不属于“套路贷”。 就“立”而言,论证双方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关键,在于借款人意思表示真实。辩护律师可以联系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形,论证借款人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签订时借款人有其他人陪同和商议,不存在胁迫或乘人之危行为,不存在其他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情形等。辩护律师还可以进一步申明,即使借款人认为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其完全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予以撤销,以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 (二)金额之辩 就涉案金额而言,需仔细辩明三类金额。一是辩明本金数额。根据《“套路贷”意见》第6条,除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数额外,虚高的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即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二是辩明被告人实际涉案金额。“套路贷”团伙内部不同主体之间分工不同、参与实施的具体涉案行为不同,涉案金额自然也会因人而异。对辩护律师而言,需要在仔细分析每起案件涉案金额基础上,结合定罪量刑因素准确计算出涉案金额。在某案中,被害人以其本人一辆三菱劲炫越野车先后向“套路贷”公司抵押借款40000元,扣除GPS费、家访费、押金、第一期利息,到手现金分别为35400元,期间被害人支付利息8900元。后“套路贷”公司认定被害人利息逾期,将车留置并转卖,得款42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8000元。对该起事实,检察院主张涉案金额为车辆鉴定价值98000元。辩护律师认为将涉案车辆的鉴定价值作为犯罪金额计算于法无据。法院最终认定涉案金额为15500元。三是辩明未遂金额。根据《“套路贷”意见》第6条,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一旦部分涉案金额被认定为未遂,不仅可以减少涉案金额总量,而且可以显著减轻量刑。认定为未遂的涉案金额越多,越有利于被告人获得较轻量刑。(来源:昆仑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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