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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黔东南7名党员和国家人员酒驾醉驾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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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2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黔东南州剑河县纪委监委​关于对7起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的通报
为有效预防我县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饮酒和酒后发生的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强化警示教育,提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治效果、执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现对7起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1.剑河县革东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易敦宇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12月9日20时47分,易敦宇在上端线2837公里8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1年2月7日,易敦宇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剑河县久仰镇摆伟村党员李再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5月3日20时46分,李再飞在剑河县清江路校场一路路口1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1年3月15日,李再飞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剑河县第四中学教师吴大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12月31日晚,剑河县第四中学教师吴大河在台江县苗疆东大道400米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2021年2月7日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不予起诉。2021年6月29日,吴大河受到记过处分。
4.剑河县温泉小学教师刘永华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6月26日21时4分,剑河县温泉小学教师刘永华在清江路校场一路路口路段12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1年6月29日,刘永华受到警告处分。
5.剑河县城关第四小学副校长莫家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3月31日20时9分,剑河县城关第四小学副校长莫家辉在上瑞线1838公里0米处,实施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2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1年6月29日,莫家辉受到记过处分。
6.剑河县敏洞乡上白斗村党员罗安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8月10日22时3分,罗安良在凯里市环城西路100米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罗安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1年7月10日,罗安良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7.剑河县观么镇卫生院医士伍永林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5月3日20时42分,剑河县观么镇卫生伍永林在凯里经济开发区银桂大道南湖路红绿灯路口至高铁南站红绿灯路口8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1年7月15日,伍永林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问题反映出了我县个别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存在理想信念不坚定,思想认识不够,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以铁的纪律、严的作风贯穿各项工作全过程,不断增强持之以恒抓制度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和主动性。针对上述7起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问题,希望全县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加强重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来源:剑河县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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