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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在食物里放罂粟壳,黔东南一74岁早餐店老板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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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8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然而近年来,总会有不良商家为了牟取暴利,在食品安全上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事发贵州省锦屏县,74岁的早餐店老板龙老太太,在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竟在食物里放罂粟壳。

2021年9月从法院获悉,龙老太太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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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老太太,女,1947出生,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龙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执行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龙老太太在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便在锦屏县门面经营早餐店,主要销售米豆腐,去年10月底起,龙老太太为增加米粉的营业额,在销售的粉面汤底里加入罂粟壳以增加香味,同年11月份,锦屏县某某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抽样,同年12月,经贵州省某某中心检验,送检的吗啡项目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龙老太太在粉汤中加入罂粟壳到被查期间使用约一个月,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00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龙老太太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食品生产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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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龙老太太到案后如实供述她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龙老太太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可对她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龙老太太非法所得经营款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粉面底汤调料包一包,予以没收,进行销毁。龙老太太的行为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应按要求按照销售价款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县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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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龙老太太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龙老太太生产销售违法所得收益共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0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用于作案的粉面底汤调料包一包,予以没收,进行销毁,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来源:爱心说法  锦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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