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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贩卖木炭不诚信,收到退货却不退款——法院判决支付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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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3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黄平县人民法院平溪人民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黄平县某机制炭加工厂向原告潘某某支付退货款以及讨要退货款产生的油钱、过路费共计2600元;被告黄平县某机制炭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据悉,在2019年原告潘某某向被告黄平县某机制炭加工厂购买木炭,后因该木炭燃烧不充分,双方遂达成退货协议,原告潘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将1363斤木炭退还给被告黄平县某机制炭加工厂,折合人民币2248.95元。被告黄平某机制炭加工厂于2020年12月14日向原告潘某某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不支付退货款。结合案情,最终经法庭审理认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退货款2248.95元及为讨要退货款产生的油钱、过路费351.05元,共计2600元;被告黄平县某机制炭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提示:诚实信用不仅是传统道德,更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也是一项以道德为核心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原告购买木炭后,发现木炭燃烧不充分,与被告达成口头的退货协议,但被告在收到所退货物后,却不向原告支付退货款,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本法庭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退货款,彰显了诚信原则这一民事基本原则,体现了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来源:黄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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