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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黔东南一男子酒驾“坐牢”4个月 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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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4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黔东南州岑巩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微信图片_20211014150710.jpg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8月,被告人李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从岑巩县新兴大园路往新兴万福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政府北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带其至岑巩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26.3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依法从重处罚。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后,综合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微信图片_20211014150707.jpg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法官提醒:酒后驾驶,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第一,行政处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民事赔偿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驾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将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刑事犯罪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的,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至6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岑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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