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初,梁某财到镇上参加朋友梁某庆的结婚喜宴,与一众好友同桌喝酒,晚宴持续到当晚十时左右,随后梁某财到梁某义家借宿。当晚,因房屋一、二楼转角与墙体之间存在空隙,楼梯及空隙处均未安装防护栏,梁某财从梁某义家中楼梯摔下,倒在一楼地上,头部出血。梁某义闻声将梁某财抬到房间床上,之后梁某义在村内寻找村医及药店,但因未找到村医便返家休息。次日凌晨5时左右,梁某义父母即梁某高夫妇(房主)下夜班回到家中,梁某义再次查看梁某财情况时发现梁某财已经死亡。经当地公安尸检,梁某财是因颅脑损伤较为严重而出现意识及活动能力减弱,胃内容物反流至呼吸道导致机械窒息死亡的特征。之后,梁某财家属一纸诉状将婚宴举办者、同桌喝酒者、梁某财留宿房屋的房主梁某高夫妇等十四人告至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一百余万元。 【案件焦点】 案件审理时,对婚宴举办者、同桌喝酒者的赔偿责任双方都没有异议,对梁某财留宿房屋的房主即梁某高夫妇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梁某财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醉酒借宿别人家中的风险,但他没有提高警觉防范风险,最终坠亡是他自担风险的结果。梁某高夫妇作为房主,对梁某财留宿家中不知情,其二人凌晨5时下夜班回到家中才知道梁某财借宿家中并死亡。对梁某财的死亡,梁某高夫妇既无过错也无重大过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梁某高夫妇的房屋楼梯和转角空隙未安装护栏,存在安全隐患,未有证据证实梁某财存在其他坠楼原因,梁某高夫妇作为房主,应当对梁某财死亡承担责任。梁某义在明知梁某财醉酒的情况下将其留宿家中,对梁某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梁某财在其家中坠亡,侵犯了梁某财的生命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梁某高作为房主,对梁某财留宿家中不知情,梁某高下夜班凌晨5时回到家中才知道梁某财借宿家中并死亡。对梁某财的死亡,梁某高既无过错也无重大过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对于自己的酒量以及过量饮酒可能给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应当清楚,但在饮酒中却不加节制,对死亡的后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梁某义与梁某财一同离开酒桌后,又一同来到梁某义家休息,当梁某财摔伤后,作为相伴而行的梁某义具有救助义务。但其没有护送就医、照顾或拨打120求救电话,最终未能避免梁某财死亡结果的发生。梁某义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余被告如婚宴举办者、同桌喝酒者皆因未尽到提醒、救助义务,或存在劝酒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警示】 朋友之间互相帮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热情好客也是国人的处世之道。但客人来家里做客,推杯换盏过后同饮者有相互照顾和劝阻过量饮酒的义务,同饮者还负有护送醉酒人安全回家或通知其家属的义务,否则醉酒人一旦发生意外,同饮的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从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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