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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表哥表妹结婚十九载 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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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0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表哥与表妹结婚,本想亲上加亲,奈何变成无效婚姻。近日,黄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表妹起诉表哥的婚姻无效纠纷案件,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这对表兄妹19年的婚姻无效。
微信截图_20211030192231.png
(图片来源于网络)经审理查明:王某(女)的母亲与杨某(男)的父亲是亲兄妹,王某与杨某系表兄妹关系。双方在老人的撮合下于2002年2月28日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2月 5日双方在隐瞒其系亲表兄妹关系的情况下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现长子17岁,次子12岁)。2008年8月起,双方开始分居,2021年王某以与杨某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双方婚姻无效。开庭当天,法官根据王某和杨某的陈述、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认定王某和杨某是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最终法院经判决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所生育的小孩及共同财产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杨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第(二)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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