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部署安排,为充分发挥宣传的教育作用、曝光的警示作用、舆论的倒逼作用,不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厅交管局、交警支队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前大队辖区交通安全特点,继续大力开展“五大曝光”行动,通过曝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进一步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本次曝光4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案例。相关违法行为人受到了罚款和扣分处罚,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开车出行务必遵守交通法规。详见↓
案例一:2021年11月8日20时41分,违法行为人杨某驾驶浙BFU***小型轿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岑巩收费站时,被黔东南州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民警查获,对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9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我队民警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杨某驾驶证。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法规驾驶证将被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2021年11月8日21时02分,违法行为人刘某弟驾驶贵H56***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岑巩收费站时,被黔东南州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民警查获,对刘某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9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我队民警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刘某弟驾驶证。刘某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法规驾驶证将被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2021年11月5日21时04分,违法行为人蒋某涛驾驶贵HQ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1620公里(剑河收费站)时,被黔东南州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民警查获,对蒋某涛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我队民警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蒋某涛驾驶证。蒋某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法规驾驶证将被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2021年11月5日21时04分,违法行为人杨某学驾驶贵HZ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1620公里(剑河收费站)时,被黔东南州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民警查获,对杨某学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9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我队民警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杨某学驾驶证。杨某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驾驶证将被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