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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天柱一对情侣恋爱时微信转账,分手后要求归还,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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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原告龙某与被告张某处男女朋友时,龙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转款133笔共计187618元,张某也向龙某微信转账84笔共计93840元。2021年6月,双方结束男女朋友关系后,龙某持微信转账清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借款92778元。张某辩称,两人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经常相互发微信红包,其中不少是用于共同消费,微信转账差额不能认定为借款。

天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存在情侣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的情形下,双方的金钱往来存在借贷、赠与等多种可能,其性质是否认定为借款,应根据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资金流转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综合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原告举证未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多笔数额不等的金钱,但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就该期间的微信转款达成了借贷合意。原告在分手后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从未确认借款事实,催讨行为不足以认定款项性质是借款。

其二, 原告在该时段频繁金额不等的转账给被告,甚至出现同一天内多次转款的情形,转款中存在2340、2019、1780、590、470元等非整数金额,转款也未备注为借款,其转账金额、频率及出借方式均不符合自然人之间正常的借贷习惯。

其三,双方除了微信转账外,被告多次用现金帮原告偿还信用卡贷款的情况,也即说明双方在情侣关系存续期间,除了微信转账外,还有现金往来,存在资金往来密切、钱财混用的情形,且两人对此也未进行结算。

法官说法

恋人之间的资金来往在性质上存在三种情形:一是一方为表达情感向另一方赠与财物,赠与人事后主张返还,实质上是请求撤销原赠与行为,除非其理由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六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一般不予支持。

二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一方按风俗习惯向另一方交付财物,其性质是附条件赠与,若两人最终没有建立婚姻关系,赠与人可以请求对方返还彩礼。

三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出借人请求对方偿还借款的,除了资金流转证据,还应向法院提供借条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
(来源:天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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