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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榕江:袁某某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私藏弹药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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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30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28日上午,榕江法院采用远程视频系统公开开庭宣判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袁某某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私藏弹药罪,分别被判处刑罚后,实行数罪并罚,被依法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


微信截图_20220430141217.png

宣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公诉人在法院审判庭,被告人在看守所,以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宣判,远程庭审设备将宣判过程予以完整呈现和记录。被告人的声音和图像清晰展现在法官对面的显示屏上,法庭的现场也同步传输到看守所视频终端。


微信截图_20220430141229.png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在担任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期间,以借为名向管理辖区内的两个“KTV”借款4万元,长期不归还;同时接受“KTV”股东的吃请、礼品,对辖区内的“KTV”、宾馆的日常检查流于形式,致使他人利用“KTV”进行组织卖淫、容留他人在相关的酒店内实施卖淫的犯罪行为长期未得到查处。另外,袁某某还将他人交给其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手枪普通子弹私藏于家中。2021年11月2日,榕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榕江县监察委员会分别作出对被告人袁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辖区内服务管理对象借款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长期不予归还,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袁某某作为政法干警和领导干部,对辖区内特种行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不予查处、放任犯罪行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究,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私藏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手枪普通子弹,其行为构成私藏弹药罪。鉴于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受贿所得全部退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榕江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克服因疫情影响在押被告人不能提押到庭的困难,保障了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让公平正义及时得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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