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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人受伤还要负主责,事发黔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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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4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2年7月10日14时许,在五开北路印象广场路段一辆的士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接警后,我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迅速到达现场调查处理,经查,是石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谢某波驾驶的的士车刮碰。造成石某英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幸石某英戴好了安全头盔,只是受到了皮外伤。

交警依法认定:石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波驾驶小型轿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来源:黎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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