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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黔东南一5岁男孩意外坠楼身亡,家属索赔,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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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5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黔东南一5岁男孩在家门外过道上玩耍,并通过窗户翻出坠楼身亡。家属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57万元。开发商认为,自己早已将房交给业主,不应承担责任。

阳某妻子因外出购物,将5岁儿子一人留在家中。没想到儿子打开了家中房门,独自在过道中间的防护栏上玩耍并导致事故发生。

公共通道的防护栏由开发商修建,净高1.1米,护栏旁边的玻璃窗户也由开发商修建。根据施工图纸的设计,护栏旁边并无修建窗户的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 阳某夫妻将年仅5岁的儿子一人留在家中,在外出时未将房门反锁,导致小孩开门外出玩耍,并坠楼身亡。阳某夫妻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开发商作为楼道防护栏的建设单位,未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开发,且擅自在防护栏旁边加装玻璃窗户。

虽然防护栏高度符合设计规范,但所加装的玻璃窗户与护栏形成脚踏空间,导致小孩可以顺着窗户爬出楼外,开发商应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法院认为其与业主之间建立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已尽到物业管理的义务,对事故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确定阳某夫妻、开发商分别承担80%、20%的责任。

法院对阳某夫妻的损失认定为804795.1元。

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160959.02元。


开发商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开发商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开发商说,自己加装的玻璃窗户是在防护栏的外侧(悬空面),而不是靠近室内消防通道。自己在防护栏外侧加装琉璃窗户,是为了加固安全,而不是增加安全隐患。

自己加装的玻璃窗户下部起点为防护栏的中间横向栏杆,上部为悬空墙面顶部。防护栏杆只有1.1米高,而从防护栏杆1.1米往上的部分则无任何遮挡物,危险性极大,所以才加装的玻璃窗。

防护栏的中间横向栏杆是规划设计时就有的,自己也是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进行安装,并不是自己为了加装玻璃窗户的需要,而在防护栏的中间另行安装的横向栏杆。

开发商认为,小孩不是顺着玻璃窗户爬出楼外,而是顺着栏杆的顶部爬出,因为玻璃窗户是安装在防护栏杆的外侧(悬空面)。

根据相关规划设计要求,防护栏杆系公共消防通道(室内回廊)的临空处,只需要安装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即可,临空处的其他地方无需安装遮挡物。

自己加装的玻璃窗是为了更加稳固和安全,而不是增加安全隐患,才能通过消防的竣工验收。

开发商认为,自己不是本案的侵权责任主体。

开发商说,本案的案由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应为《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但是一审判决却没有适用该条的法律规定,而是适用《民法典》的其他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自己早已将楼栋所在的房屋,全部移交给了所有业主。且早在2018年5月,就与物业公司办理了物业移交手续。自己早已经不再是房屋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对房屋也不存在任何法定和约定的管理义务。即开发商并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主体。

二审期间,开发商向法院提交其与阳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拟证明开发商与阳某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承担的是卖方的合同义务。合同约定,阳某已经接房,开发商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开发商不是本案安全保障的义务责任主体。

经质证,阳某夫妻认为,买卖合同只约定了房开商出售的专有部分,也就是说阳某的房屋已经交付,但本事故发生是在楼道的公共区域,房开商的交房行为不能免除其违反规划设计,导致事故发生,其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

而且开发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规划变更已经获得了规划行政部门的许准。由于房开商未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开发,导致防护栏杆与加装的玻璃窗户恰好形成了小孩的第三个踩踏面,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既不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也不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此开发商并不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故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存在不当,予以纠正。

本案系小孩坠楼身亡所产生的纠纷,应定性为生命权纠纷。

小孩系从公共通道的窗户坠楼身亡,开发商应当保障其在公共场所提供的硬件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

虽然开发商上诉主张其在18楼公共通道防护栏外侧加装玻璃窗户系为提高安全稳固性,但《住宅设计规范》第6.1.3的规定:防护栏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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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非事发)
来源:黔东南中院、木白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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