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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危险来得很突然,请不要在斑马线上随意“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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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5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斑马线上的安全


你知道如何
安全地“过马路”吗
“红灯停绿灯行”
“过马路要走斑马线”
“一停二看三通过”
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则
固然要遵守
可还有更多细节
需要我们去重视


斑马线上随意折返 被驶来车辆撞伤
2022年11月16日8时53分许,剑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称在剑河县剑兴路清水江畔路口发生车辆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有人受伤,请出警。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一辆白色轿车与一辆三轮车停在路旁,白色轿车受损,被撞的行人依旧躺在路上。






































事故现场
民警询问三轮车驾驶人杨某得知,事故发生时,他沿仰阿莎大道由未来城往城关一小方向行驶,08时53分许,行驶至剑兴路清水江畔路口5米处时,因为一时疏忽未观察,行人突然折回,避让不及导致与行人胡某发生碰撞肇事,后继续前行刮擦刘某停于道路右侧的小型轿车肇事,造成行人胡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调取了该路段的监控视频,证实了三轮车驾驶员杨某的陈诉,还原了事故的整个过程。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该路段恢复正常通行,随后民警将受伤行人胡某送至医院。通过医生了解到,该次碰撞行人胡某仅受轻微伤,并无大碍。







































事故原因
民警依法判定:
1、驾驶人杨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刘某在交叉路口50米内临时停车影响正常车辆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其过错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3、当事人胡某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共他(行径人行横道突然折返)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其过错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责任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杨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胡某分别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安全出行
TRAFFIC SAFETY"
过斑马线防御措施,您知道吗?

过路段斑马线时,应遵守信号灯,严禁闯红灯、抢黄灯,非机动车应下车推行。

进入斑马线前,先侧头观察来车方向,确认最近车道车辆停稳后,再进入斑马线,同时继续侧头观察下一车道车辆,确认车辆停稳后,再次通行,以此类推,确保每一车道都是车辆停稳后再通行。

驾驶人在临近斑马线时,应该提早减速慢行,耐心避让,必要时可选择停车,切不可急躁地与行人抢行,防止撞到行人。

行人过斑马线时,切勿突然折返、奔跑、站定等,机动车无法对这些行为进行准确预判,极易发生事故。

如路口较宽,通行过程中信号灯变为红灯,可在中间安全岛处等候,待绿灯亮起后再次通行。

行人过道路严禁横穿机动车道,严禁翻越护栏、绿化带等隔离措施。
来源:剑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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