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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注意!凯里高新区典型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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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1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管是驾车还是乘车
最关键的就是安全带
安全带=生命带
在所有可能致命的车祸中
正确使用安全带
​可以挽救生命
反之
后果将不堪设想


案例一

2021年06月25日,驾驶人文某驾驶贵HH**62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人),由凯里经济开发区往下司镇方向行驶,17时4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上瑞线1928Km+800m(蒋家湾路段四季加油站处)在道路中央双实线处左转弯准备进入四季加油站时,其所驾车辆与下司镇往凯里经济开发区方向行驶由驾驶人张某驾驶的贵H2***0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5人,实载26人,其中含2名未成年幼儿)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贵H2***0号大型普通客车2名乘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

1、文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在道路中央双实线处实施左转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张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有限速的路段超过规定车速(限速50公里每小时、实际速度约为72公里每小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过错及责任:

文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在道路中央双实线处实施左转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有限速的路段超过规定车速(限速50公里每小时、实际速度约为72公里每小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文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时,乘客与驾驶员均佩戴安全带,事故造成客车翻倒。事故后仅两名乘客受轻伤。如果乘车人都不系好安全带,后果不堪设想。

案例二
2022年9月11日下午2点56分,黔东南州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管大队接到报警,汽车城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请求出警。
事故地点位于开创北路经纬汽车城二手车市场路段,一辆白色越野车斜停在道路中央,一辆出租车停在其前方,接触点位于越野车左前方与出租车的右后方,越野车左侧及出租车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弹出。出租车的两位伤者已送往医院。



从视频中可见:
白色越野车驾驶员在事发路段的最右车道,行驶过程中没有观察别的车道的行车情况,从右侧车道向左打方向盘,强行变道,后方出租车驾驶员已经向左避让,但两车还是发生碰撞。

民警依法认定,该事故由于白色越野车驾驶员跨越2条以上车道进行车辆变道,影响了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出租车驾驶员无需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车辆在变道、拐弯、掉头时驾驶员一定要及时示意+提前观察“瞻前顾后”的环视道路交通情况避免因变道导致的事故
来源:凯里经济开发区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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