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安全稳定的交通环境,进一步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凯里公安局交警大队积极围绕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持续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行动查获的部分违法行为进行违法曝光。
 案例1 姓名:龙*颖 时间:2023年3月15日 车牌号:贵HNZ555 违法地点:北京西路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 (最终以血检结果为准)
 案例2 姓名:田*洪 时间:2023年3月15日 车牌号:贵HDA0722 违法地点:北京西路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7mg/100ml
案例3 姓名:李*刚 时间:2023年3月16日 车牌号:湘EGS978 违法地点:北京西路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mg/100ml
 案例4 姓名:唐*荣 时间:2023年3月18日 车牌号:无号牌二轮摩托车 违法地点:北京西路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6mg/100ml
 案例5 姓名:田*洪 时间:2023年3月18日 车牌号:贵HMP239 违法地点:北京西路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3mg/100ml
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注: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杯酒
能拉近人与人的距离
可你若是酒后驾车
你就会拉远了你和家人的距离
拒绝酒驾从你我做起
来源:凯里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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