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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缅甸“淘金”?黔东南8名男女发财梦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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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5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以“高薪”为噱头,向国内招募人员赴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不断发生,时常有人经不住诱惑前往边境偷越国境,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近日,镇远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案件,对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另7名偷越国境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至四千元不等的刑罚。


案情摘要

2020年3月,被告人邓某某为获得缅甸“泽哥”承诺的介绍费,邀约了被告人全某某等人前往缅甸务工。2020年3月13日,在邓某某的安排下,邓某某、全某某等7人从镇远乘顺风车到凯里南站,又从凯里南站乘高铁到达云南省昆明市,经邓某某与“泽哥”联系后,在他人的带领下,邓某某等7人从云南省临沧市孟定镇偷渡至缅甸果敢东城。偷渡过程中所产生的顺风车费、食宿费由邓某某支付后,“泽哥”承诺为其报销,高铁票由邓某某联系“泽哥”订购。7人到达缅甸果敢东城后,由“泽哥”安排工作,后上述七人于2020年5月17日至2021年10月5日期间陆续从云南省镇康县南伞口岸偷渡回国。


2020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女)在他人的邀约下前往缅甸务工,后于2020年8月1日与他人结伙由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边境小道欲偷渡至缅甸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劝返并处以行政罚款,几天后再次在他人带领下从镇康县南伞镇偷渡至缅甸果敢东城在一家KTV工作,后杨某某于2021年10月11日从清水河口岸回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缅北不是致富“天堂”,境外并非法外“禁地”。希望每个被金钱冲昏头脑想去境外的人员能够警醒,在境外你可能被强迫参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存在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人身危险,境外没有遍地黄金,务工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不要轻信各种境外高薪务工广告,偷渡境外代价太大不可为,勿因一时贪念而悔恨一生。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国境线神圣不可随意逾越,要自觉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法规,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镇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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