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多人都会认为电鱼不是什么大事 只是一种“抓“鱼方式 但不知就涉嫌违法犯罪 ​近日
二男子明知电鱼工具是违法的 还相约去河边电鱼 为了一时的欢乐以身试法 最终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刑 【案件基本信息】2023年5月2日14时左右,被告人吴某忠、王某文(不起诉)相互邀去河边打鱼,吴某忠从其家中带一把电鱼枪,王某文从其家中带一把胶制射鱼枪,到榕江县永福电站坝脚进行潜水捕鱼,吴某忠、王某文捕得鱼后从河边上到321国道公路边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并扣押其捕鱼工具及渔获物。经技术人员依法认定:捕鱼工具有一套由电击枪一支、电池三节组成的电力设备,属于使用电力设备电鱼的特征;还有一套为由有倒刺的尖刺、弹弓器组成的投射箭锰耙刺;渔获物种类一共四种,其中鳜鱼10尾(死体)、紅鳅1尾(死体)、翘嘴鮎2尾(死体)、花腰鱼6尾(死体)共计19尾,共称重为1.165kg,系珠江流域野生鱼类。【判决结果】被告人吴某忠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忠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缴纳了生态损失补偿金,对受损的生态进行恢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忠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二、已扣押在案的胶质射鱼枪、装电池电鱼枪各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式,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破坏极大,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此外,“电鱼”也会对行为人及其他涉水人员造成安全威胁。然而仍有少数人置法律于不顾而非法电鱼,尤其在农村,镇政府及各村委会经常宣传相关信息,但是有些人仍不以为然,觉得这是小事情,往往就是类似这样的想法导致其触犯了法律。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黎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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