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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男子想拿受贿款买理财将钱“洗白”被判刑!......事发黔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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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1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把赃款“漂白”?没门!
将赃款资金流向金融市场
再通过收益回收等方式完成“清洗”
这样的做法
属于洗钱行为

最近,施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以掩饰隐瞒受贿所得为目的的洗钱案件。


基本案情:


刘某系荆某(已判刑)的丈夫,荆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为杜某获得某公司增效产品提供帮助,并收受杜某给予的现金60余万元及茅台酒5件。之后,刘某与荆某害怕被组织查处,共同商量将其中45万元拿给亲戚张某,让张某以其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之后再将理财产品拿给刘某保管。另外,刘某又将荆某受贿所得中的4件茅台酒拿给杜某代为出售,获利6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掩饰、隐瞒荆某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将受贿款用来购买理财产品,以及将受贿物品出售变现,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自洗钱入罪,是我国反洗钱工作在刑事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司法机关不仅仅追究为他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性质的刑事责任,对于掩饰、隐瞒自己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同样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法官提示,切不可贪图小利铤而走险,否则错上加错、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洗钱罪论处。
来源:黔东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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