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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贵州四名男子盗清朝年间青石板水缸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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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8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贵州四男子想赚钱却不老实走正道因自己的贪念“盯”上了历经124年老宅院子的水缸在深夜悄悄把水缸偷走,被判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被眼前利益蒙蔽双眼赚钱要走正道
【基本案情】

2023 年 5 月 11 日晚,被告人石某干、潘某银、杨某桥、潘某宁经过事先踩点,由潘某银驾驶的车辆到黎平县双江镇街上,准备到张某伟家实施盗窃一个青石板制作的老水缸。

2023 年 5 月 12 日 0 时左右,潘某银在外面等候,石某干、潘某宁、杨某桥撬门进入张某伟家中,将张某伟家祖传用青石板制作长方形老水缸的四块缸壁抬出来,放在潘某银驾驶的车上,拉至贵州省从江县,准备出售获利。经贵州省博物馆鉴定:张某伟家被盗青石板古水缸,属一般文物,市场参考价值为 20000 元(此价格不包含未被盗取的水缸底座)。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潘某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潘某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某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作案工具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依法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来源:黎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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