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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一男子多次入狱不悔改,再次盗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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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9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次入狱刑期共计三年七个月你敢相信这是一位24岁年轻人的人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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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因犯盗窃罪四次入狱,“挨打”却不长记性,出狱后不思悔改,不到三个月又重操“旧业”。2023年9月15日,由三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姚某盗窃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简要案情

1999年9 月出生的被告人姚某,曾因犯盗窃罪四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今年3月才刑满释放出狱。出狱后姚某一直无固定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便又想通过盗窃赚点“快钱”,在7月的一天,姚某在选中一大门未关的民房后,沿着楼梯爬上五楼,在五楼一房间内,盗走现金600元。被害人发现现金被盗后,立即报警,随后公安机关在一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姚某抓获归案。

检察官提醒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且多发的侵财性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切莫沾染上盗窃的恶习,否则等来的将是法律的制裁,美好的青春将禁锢在冰冷的铁窗之中。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保管好自己的钱财,不给犯罪分子作案机会,降低财产损失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供稿: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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