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贵州凯里金泉湖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人遇害之后,尸体被抛入粪池……2021年,贵州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案件被告人王汉平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日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维持黔东南州法院的判决,王汉平的上诉被驳回。
王汉平指认现场在此案一审庭审中,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6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汉平与被害人罗大梅结婚,二人婚后感情不和,1999 年3月17日,经王汉平申请,凯里市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二人非法同居关系,之后王汉平又想与罗大梅复婚,遭罗大梅拒绝。1999 年5月26日,罗大梅因再次拒绝复婚遭王汉平殴打并持刀刺伤。1999年6月28日晚,王汉平在凯里市大十字西找到罗大梅祈求复婚,再次遭罗大梅拒绝。期间,王汉平拉着罗大梅往凯里市金泉湖方向走,当二人行至凯里市金泉湖时,罗大梅依然拒绝复婚,王汉平遂起杀心,将罗大梅拉到无照明的金泉湖公厕内,拽住罗大梅的头多次,用力撞击厕所墙壁,致罗大梅颅脑损伤死亡。王汉平因害怕事情败露,便将罗大梅抛入粪池后逃离现场。1999年7月5日,凯里市公安局在金泉湖公厕内粪池内发现罗大梅尸体,同时确定王汉平有重大作案嫌疑,2003年2月26日,王汉平被凯里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20年12月22日,凯里市公安局民警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鹅湖村村委会旁的出租屋的2409房内将王汉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王汉平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汉平辩称不是有意杀害罗大梅,是无意才造成这个结果的,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王汉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王汉平属于愤起杀人,没有蓄谋故意。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自愿认罪,系初犯,可以从宽处理。在外逃的20年中没有再犯罪,说明其已经改过自新,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建议作出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1996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汉平与被害人罗大梅结婚,二人育有一子,取名王飞。1999年3月17日,二人因婚后感情不和,经王汉平申请,凯里市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二人非法同居关系。不久,王汉平又想与罗大梅复婚,遭罗大梅拒绝。1999年6月28日晚, 王汉平在凯里市大十字西找到罗大梅祈求复婚,再次被拒。期间,王汉平拉着罗大梅往凯里市金泉湖方向走,当二人行至金泉湖时,罗大梅依然拒绝复婚,王汉平遂起杀心,将罗大梅拉到无照明的金泉湖公厕内,拽住罗大梅的头发,多次大力撞击厕所墙壁,致罗大梅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汉平因害怕事情败露,便将罗大梅抛入粪池后逃离现场。警方还查明了与本案有关的诸多事实。还查明王汉平外逃后再也没有与家人联系,化名余峰、付和友在省外生活。黔东南州法院认为,王汉平作案的主观恶性极大,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他归案后,虽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但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黔东南州法院认定王汉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王汉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志德、陈志菊(罗大梅的父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2021年9月29日,黔东南州法院是以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宣判,公诉机关、受害者亲属以及被告人王汉平本人均到场。王汉平在宣判后向受害人亲属鞠躬认错,但他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但是,其上诉最终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该院决定维持黔东南州法院关于被告人王汉平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罗茜)[color=rgba(0, 0, 0, 0.9)](来源:凯里快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