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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男子因乱扔烟头引发山林火灾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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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30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小火星能够烧掉茫茫林海
一根烟头稍有不慎就会酿成大祸
一男子因未灭烟头不慎引起山火,被判刑
野外用火须谨慎,入山时禁止携带火种
引发火灾不仅对生态造成破坏,还可能面临刑罚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被告人舒某华在榕江县山林中,将烟头掉落地上燃烧导致位于榕江县某镇一带的山林失火,经榕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66.7亩;其中商品林区面积66.7亩:乔木林地29.6亩,苗圃地0.3亩,国特灌6.2亩,一般灌木林地30.6亩;受损林木经济价值估算:受损林木经济价值估算总计43334.41元。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野外用火规定,擅自野外用火,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失火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被告人舒某华犯失火罪,被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来源:黎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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