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君柏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凯里人论坛— 黔东南最聚人气互动交流社区

搜索

[【微信新闻】] 十字路口两车相撞!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1-8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车上路,难免会遇到没有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想信大部分驾驶人都知道,在通过此类路口时,要“一慢二看三通过”,当两车都是直行时,应主动避让右方道路的直行车辆,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个别驾驶人慌忙火急、争道抢行,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
1月3日中午13时26分,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万潮中队接到报警称,在万潮村三号路十字路口处发生一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轿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接到报警后,万潮中队事故民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处置,经了解得知,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右脸部挫伤,轿车驾驶人因系了安全带,并未受伤,事故发生后,轿车驾驶人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包扎伤口。

随后,事故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还原了整个事发过程。录像显示,当天中午,龙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新庄村往万潮方向行驶,13时24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万潮街0KM+200m处 (万潮村三号路十字路口)时,与杨某某驾驶的红色轿车发生碰撞后摔倒在地,两车碎片洒了一地。
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人龙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佩戴安全头盔且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民警依法对其处以记4分、罚款120元的处罚;轿车驾驶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摩托车驾驶人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轿车驾驶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凯里公安交警提醒:行车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尤其是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务必提高警惕,注意观察瞭望、减速慢行或停车让行,确保安全后再通过,以免发生危险。同时,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能够有效降低交通事故死亡风险,关键时刻能保护我们的生命安全,无论你是骑乘电动车、摩托车还是驾乘机动车务必牢记“一盔一带 安全常在”。


来源:凯里交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黔东南微讯

    黔东南微讯

    板块简介:黔东南微讯让您及时了解黔东南各大事微情,新闻资讯,爱心公益及商家服务信息等。我们的公众号:qdnvxw

  • 今日主题: 0/全部主题: 11920
  •  发布规则

     热点图文

     最新主题

    客服电话

    4008558597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六 8:00-17:30

    客服QQ点击咨询
    关注我们
    凯里人论坛微信公众号(Kailiren168)

    Powered by Discuz! X3.4 技术支持:D盾

    发表新帖 客服
    微信
    nihao163k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二维码
    关注身边发生的最新资讯

    客户端

    客户端

    客户端二维码
    扫码立即安装至手机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