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关 假币骗子变得愈发猖狂 ​他们在商店、超市、农贸市场等 人流密集的地方 利用商家交易繁忙之机 以大面额假币购买小额物品的方式 骗取“找零”的真币 生活已经不易 被不法分子“盯上”的商户 辛苦挣来的钱财更是打了水漂 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被告人宾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购买了198张面额为100元的假币,得到假币后宾某某从广西桂林出发途经湖南通道-靖州——贵州锦屏-天柱等地,沿途使用假币购买香烟等小额商品兑换成真币。2023年10月13日,被告人宾某某到贵州省天柱县凤城街道杨某某的小卖部用提前准备好的一张面额为100元的假币和三张面额为1元的真币购买玉溪牌香烟,杨某某找零80元后,宾某某便离开,离开后杨某某发现收到的是假币,便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收到的面额为100元的假人民币提交给公安民警。同日,被告人宾某某到天柱县凤城街道向某某经营的小吃店使用面额为100元的假币和5元的真币支付饭钱,向某某当场发现是假币,提出质疑后,宾某某更换15元真币支付给向某某。之后宾某某被民警抓获。经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宾某某的人身及住宿进行搜查,搜出疑似假人民币251张,面值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面额共计19351元。加上被害人杨某某提交给公安民警的100元假人民币,共计252张,19451元。经中国建设银行天柱县支行鉴定,其中184张面额100元的疑似假币为普通机制假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宾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法官说法
假币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毒瘤”
严重干扰正常经济秩序 若发现有人持有、使用假币 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现金交易时 一定要擦亮眼睛 仔细鉴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天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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