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 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为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火灾、爆炸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雷山县城市建成区划定烟花爆竹禁(限)燃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禁放区域:东至南秀佳宛、澜贵府,沿乌秀G243国道到羊排连心社区;西至观音阁社区、乌开工业园、小河沟、牛王寨;南至万吨粮仓;北至猫猫河路口;以上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详见附件)
  三、禁放时间:除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及元宵节(共四天)之外,其他时间均为禁放时间。
  以下区域为全年全天候禁放区:   1.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   3.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敬老院。   5.居民住宅楼道及办公场所内等。   6.超市、农贸市场等人群密集区。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9.雷山县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泰穆塞尔酒店、雷山民族中学)周边1公里范围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四、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五、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丹江镇、龙头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在禁放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引导。公安、应急、住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按职责对禁燃区进行巡查,对不听劝阻的依法进行处理,对阻碍、煽动闹事、威胁执法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广大市民如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禁燃限燃有关规定的,可拨打以下投诉电话。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雷山县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域图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08553331317;   丹江镇人民政府:08553331262;   龙头街道办事处:08553332162;   县应急局:08553331880;   县住建局:08553331326;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553331302;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08553331276;
雷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附件
来源:雷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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