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金城
根据百度百科查询信息显示:肖金城,男,苗族,1971年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1992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贵州省黔东南州水务局副局长。其从政履历如下: 1988.09一1992.07贵州省畜牧兽医学校学习 1992.08一1994.06贵州省黎平县茅贡乡农牧站技术员 1994.06一1995.04贵州省黎平县茅贡乡政府办副主任 1995.04一1998.12贵州省黎平县政府办秘书、副主任(其间:1994.09一1997.07在贵州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函授本科》 ) 1998.12一2001.07贵州省黎平县地坪乡党委书记 2001.07一2003.01贵州省黎平县洪州镇党委书记(其间:2002.03一2002.06在黔东南州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2003.01一2011.09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2011.09一2015.09贵州省从江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2015.09—2021.08贵州省剑河县委副书记、县长,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剑河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兼) 2021.08—2023.05 贵州省黔东南州水务局副局长
2023年5月,黔东南州水务局副局长肖金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黔东南州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12月,经黔东南州委批准,黔东南州纪委监委对黔东南州水务局原副局长肖金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肖金城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胆大妄为、亲清不分,搞家族式腐败,长期以权谋私,毫无党性原则和组织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转移、隐匿、销毁证据,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接待,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操办丧事违规收礼敛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集中制原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党性严重蜕化,廉洁底线失守,使用“小金库”资金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利;公德不崇、私德不重,违反生活纪律;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毫无纪法底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肖金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黔东南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黔东南州委批准,决定给予肖金城开除党籍处分;由黔东南州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肖金城先后利用担任从江县常务副县长、剑河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18.25万元。
2023年12月29日,雷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黔东南州水务局原副局长肖金城受贿案,对被告人肖金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肖金城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雷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金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肖金城受贿880万元系未遂;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百度百科、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雷山县人民法院、凯里快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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