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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黔东南:请吃杀猪饭,一同桌饮酒者出现意外......法院判赔1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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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8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客吃饭本是好意,不少人在推杯换盏间忍不住贪杯,当心乐极生悲!三穗一男子家中杀猪,请吃饭喝酒,结果一位同桌饮酒者出现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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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5日,三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同桌饮酒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十三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78000元,其中53500元已当庭履行。 微信截图_20240308114649.png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原告刘某保应邀到被告刘某坤家中吃杀猪饭,吃饭时原告先与同桌9人猜拳喝酒,后又与旁桌4人猜拳喝酒,中途原告离开去上厕所时摔倒在厕所,直至喝酒结束时才被发现,众人将原告送回家中后,原告迟迟未醒,家人才将其送至医院,后经检查,确诊为重型颅脑损伤,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属一级伤残。

案件涉及的几个问题


01原告刘某保是否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作为成年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过量饮酒将带来的后果却没有重视,是造成意外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


02

同桌饮酒者是否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在出现以下4种情形时,同桌饮酒者需对饮酒后出现意外者承担法律责任。
1)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感情深,一口闷、宁可胃上烂个洞,不叫感情裂条缝”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能饮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者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裁判结果


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十三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78000元。其中9人自愿赔偿123000元,4人自愿赔偿55000元。
微信截图_20240308114706.png

法官说法

逢年过节,人情往来,喝酒是表达喜悦、昭示热情的一种方式,也是联络感情、增进情谊的一种社交行为。但是美酒虽好、切莫贪杯,在饮酒时应本着“小酌怡情、大饮伤身、不劝酒、不酗酒”的原则,为自己、为他人的安全着想。共同饮酒者负有相互注意、提醒、照顾的义务,饮酒前事先提醒、饮酒后妥善照顾,既是一种社会良好风尚,也是共同饮酒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桌饮酒者若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微信截图_20240308114715.png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color=rgba(0, 0, 0, 0.9)](来源:三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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