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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盗窃 6 把锁卖废品,获利 8 元却遭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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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2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盗窃价值7680元的6把锁
拿去当废品卖
最后
获利8元
外加一副“银手镯”!
基本案情
经查,被告人舒某某,2009年至2021年期间,因犯盗窃罪6次入狱。刑满释放后,2023年11月,再次因盗窃被抓。此次案件中,舒某某趁被害人潘某某不备,偷盗其放在三楼装修房间内的6把智能新门锁,并于次日拿到废品回收站变卖,共获利8元。经施秉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6把全新电子门锁现实价值768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舒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舒某某赔偿被害人潘某某经济损失7680元。
三、向被告人舒某某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来源:施秉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煜川
审核:张百忠、吴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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