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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俩 00 后盗窃斗鸡,多次流窜作案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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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4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都说偷鸡摸狗无常性
偏偏有人乐此不疲
这不
俩00后小伙流窜多个乡镇
盗窃斗鸡32次
最终
偷鸡不成蚀把米
把自己送进了法律的牢笼

01
基本案情
Law
据查,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石某某邀约被告人龙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多次流窜至施秉县各乡镇盗窃斗鸡,共计32次。其中,杨柳塘镇盗窃11次、双井镇盗窃19次、马号镇盗窃2次。经施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斗鸡价值认定为10871.8元(38元/斤)。

02
判决结果
Law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石某某、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龙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上亦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还部分被盗斗鸡,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03
法官提醒
Law
俗话说:“从小偷针,长大偷金”!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取得容易,却有可能为此付出惨痛代价,切勿贪一时之利而不计后果,到时悔之晚矣!


来源:施秉县人民法院
编辑:叶合田
审核:张百忠、罗梓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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