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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明知食品有毒有害还进行售卖,店主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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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15消费者权益日


食药安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越来越多的人群关注和购买保健食品但有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把眼光投向了这群消费者在经营的保健品店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最终,该店主被黎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刑!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初,裴某某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跟上门推销的人员购买了来源不明的“虫草延时王”“中医世家壮阳丹”和“黄金玛卡”各一大盒,每大盒内有12小盒的保健食品,放在其经营的店铺内进行销售。当月,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还没有出售的30盒保健食品经鉴定:虫草延时王、壮阳丹中药片、黄金玛卡片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加入食品中的非食品原料。案发后,裴某涛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积极上缴违法所得。 同时,被告人裴某涛还因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规定不符的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规定不符的无号牌机动车,且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裴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二、已退缴的违法所得7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什么是西地那非?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可扩张血管,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摄入不当可能引发心梗甚至猝死。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列为禁止添加品。如果大量服用西地那非,会产生依赖性,降低身体抵抗力,出现头痛、视觉异常、心绞痛、心悸等不良反应,危害人体身心健康。
广大经营者应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审慎查验购进保健品质量合格凭证,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食品。消费者也要理性选择保健品,遵循医嘱通过正当途径购买,认真查验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保健品是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莫要迷信广告宣传,警惕虚假宣传陷阱。
来源:黎平县人民法院
编辑:叶合田
审核:张百忠、罗梓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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