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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欠钱 15 年不还,3000 元的友情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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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2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千金易得 朋友难寻朋友间借贷本是相互信任的体现但以朋友之名借钱不还不仅损害个人信誉还会失去友情导致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3月19日,天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吴某某欠朋友鄢某某3000元15年不还,在承办法官倾情调解下,15年的借款得以追回。





基本案情

原告鄢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被告吴某某两次向原告鄢某某借款共计3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0年1月1日前偿还。而后,原告鄢某某多次联系被告吴某某,被告吴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尚未偿还借款。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立即向原告询问了相关情况,并审查了相关证据。经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耐心劝导,向其分析诉讼风险和法律后果,被告同意来法院面对面进行调解,共同协商解决纠纷。最终,被告同意一次性偿还借款给原告,一起持续多年的纠纷就此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官提醒
俗话说:人不信,无以立。朋友出于信任,在危难时候伸出援手,救你于水火,但你的“失信”行为伤害了彼此友谊。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诚实守信不仅是与他人相处的要诀、结缘交友的前提,更是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近年来,天柱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运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推进诉源治理,用最高效、最节约成本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真正解决群众身边的闹心事、愁心事、烦心事。

来源:天柱县人民法院
编辑:刘钰
审核:张百忠、罗梓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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